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關於新進圖書與民刑庭總會決議紙本


各位親愛的老師、同學大家好:
    比較法中心為了因應日漸增加的中文法學圖書文獻的需求,在本學期新購買了二百餘本的中文法律書籍以供同學查詢資料需要。而該批圖書已建檔完畢,歡迎同學日後到比較法中心查詢相關資料。
    此外,由於實務見解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比較法中心也蒐集了最高法院近年的決議,提供紙本給有需求的同學參考!同時,比較法中心也將最新的民刑庭總會決議公告於中心網頁,提供最新的實務動態訊息。

歡迎各位老師、同學踴躍查詢。
                                       法律學院 比較法中心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

關於LexisNexis座談會訊息

各位同學 好:

以下係為廠商辦理之LexisNexis座談會,茲代為協助轉發,敬邀參加。

台北場次:10月18日(週二),活動議程詳如下
http://www.onlineplus.com.tw/Events/2011LexisNexis.htm

                                                                                          比較法中心

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民刑庭總會決議二則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100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民法 第 224 條(99.05.26) 刑事訴訟法 第 133、136、140 條(99.06.23) 國家賠償法 第 2、4 條(69.07.02)
決 議:採乙說。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動扣押強制處分權者,固以檢察官或法官為限,但檢察官或法官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或依其他法規命司法警察保管扣押物時,司法警察乃執行本身之法定職務,行使法律賦予之公權力。故司法警察於受檢察官或法官之命令執行扣押或保管扣押物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自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無涉。況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係規範原本不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私法團體,受國家機關之委託或授權,以自己之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完成一定之國家任務者而言,於國家機關間互相委託行使公權力,無適用餘地。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討論事項:一○○年民議字第三號提案院長提議:被告因刑事案件被扣押之物品,於警察機關保管中因故意或過失遺失,嗣被告經判決無罪確定,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時,應由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或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說:由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除由檢察官或法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記載其事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甚明。可知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扣押,乃對物之強制處分,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親自實施,或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搜索票記載其事由,命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至於實施扣押後,扣押物之保管,係遂行扣押強制處分之持續狀態,仍屬檢察官之職權。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是檢察官實施扣押之強制處分後,為防止扣押物喪失或毀損,自應盡其注意義務,為適當之處置,如有必要並得命其他適當之人保管。此際,受檢察官之委託保管扣押物者,即該當於國家賠償法第四條所謂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履行輔助人。倘受委託執行職務之人或履行輔助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應由委託之檢察官所屬之檢察署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受委託之人或履行輔助人所屬之警察機關負賠償責任。乙說: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動扣押強制處分權者,固以檢察官或法官為限,但檢察官或法官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或依其他法規命司法警察保管扣押物時,司法警察乃執行本身之法定職務,行使法律賦予之公權力。故司法警察於受檢察官或法官之命令執行扣押或保管扣押物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自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無涉。況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係規範原本不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私法團體,受國家機關之委託或授權,以自己之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完成一定之國家任務者而言,於國家機關間互相委託行使公權力,無適用餘地。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 公決
決 議:採乙說。
主 席:楊仁壽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100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周刊 第 1552 期 1 版
相關法條:工廠法 第 68、71 條(64.12.19) 稅捐稽徵法 第 41、43、47 條(68.08.06版)
決 議:最高法院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100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4 則。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100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4 則。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4 則:一、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六八號判例要旨公司與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係公司組織而應受處罰者,僅以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處罰公司負責人,原判決引用上述轉嫁罰之法條,逕對為公司負責人之被告判處拘役五十日,殊難謂合。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二、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判例要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曾就公司負責人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者,設有特別規定,並以應處徒刑為限,始有其適用,因而同法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拘役及罰金刑,對公司負責人,即無適用之餘地。故主管院核定自七十二年九月一日依修正之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就稅捐稽徵法有關罰金金額提高為十倍,對於公司負責人自亦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刑法第二條。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三、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六一八三號判例要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所定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四十一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言,原判決理由既謂上訴人非該實業社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其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犯,原審引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仍以共犯論處斷,且未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均有未合。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四、六十七年台非字第一九九號判例要旨現行工廠法處罰之對象,固已改為工廠之負責人,然其違反規定之主體,則仍為工廠,此觀該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自明,此項犯罪與處罰主體相分離,乃基於轉嫁之法理,因之犯罪個數之計算,仍應以犯罪主體即工廠之行為為準,而工廠本身既無犯罪意識可言,顯與概括犯意要件不合,應認無刑法上連續犯規定之適用,被告工廠先後違反規定,僱用未滿十四歲之何某、林某為工人,原係數行為,應予併罰之案件,原判決對被告以一罪論處,自屬違誤。相關法條:工廠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事務公告] 比較法中心延長開放時間

比較法中心延長開放時間

有鑑於同學們反映希望延長比較法資料中心開放時間,囿於有限的人力、經費及管理上之需求,目前比較法資料中心延長開放時間如下:

週二延長開放時間:17:00 - 18:00
週四延長開放時間:17:00 - 18:00

此次試營運期間從100/10/04至100/10/27為期一個月,屆時再視教師及同學使用情形再作後續決定。


祝  順心

憲緯  2011.09.29

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工讀生錄取名單

感謝各位同學抽空來參與面試!
錄取標準主要以時段的可配合度、寒暑假可配合排班者為優先考量。
錄取的同學請於9/27(二)中午12點10分至比較法中心排班!

錄取名單如下:

財法二 吳忠諭
司法四 吳書豪
財法四 林育珊
財法四 林洋百
公行一 林育碩 (推廣部)
司法四 王羿文
司法四 陳柏君

以上 共七位

                                                                                                      比較法中心

2011年9月5日 星期一

[事務公告] 比較法資料中心應徵工讀生(已截止)

招募對象:大學部學生

招募名額:數名。

招募限制:認真負責配合度高,對文書工作須有基本能力。

工作期間:100年10月01日起

工作薪資:每小時100元。

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9:00-17:00(排班制)。

工作內容:圖書整理、編目上架等圖書管理事宜、比較法中心清潔,及其他交辦事項。

應徵辦法:請填寫下列申請表(已截止)

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暑假開放時間


暑假期間(6月27日至9月9日)
比較法資料中心開放時間調整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4點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以電話或E-mail詢問。
如欲至中心洽公或使用資源,敬請  先確認當日開放時間,謝謝。

e-mail:complaw@mail.ntpu.edu.tw
電話:(02)2674-8189#67700
祝 金榜題名
     暑期愉快
中心助理 詩玶

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資料庫] 月旦法學知識庫請遵守使用規範

於使用月旦法學知識庫時,請注意勿超過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範圍!
若持續違反合理使用規定,知識庫之使用將受到限制,為免影響其它使用者之權益,敬請使用者遵守合理使用規則。

【月旦法學知識庫】使用規範說明連結請按此





【月旦法學知識庫】使用規範說明

感謝您對月旦學法學知識庫(以下簡稱本知識庫)支持,為保護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與其他使用者的利益,本知識庫特別訂定本知識庫之使用規範說明,敬請個人/團體使用者能遵守此使用規範的規定。若有重大違反本使用規範之情事,不但可能損害個人/團體權益,而您個人也必須負全部的法律責任,為確保全您個人/團體之使用權益,籲請各位讀者能仔細閱讀本使用規範說明,並恪遵使用規範。

一、 合理使用範圍
1.瀏覽、檢索、列印、儲存檢索的結果。
 2.非連續性、非系統性單篇下載、列印、儲存電子全文。
3.使用電子全文做個人學術、研究、教學之用,並註明引用來源。
4.依規定,將電子全文的URL張貼在課程網站上,以供有效使用者連線使用。

二、侵權使用行為團體會員之使用者不得有下列侵權使用之行為:
1. 使用特殊軟體,進行自動、大量、連續性地資料下載、列印等重製行為。
2. 於固定IP位置,進行自動、大量、連續性地下載、列印等重製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下載單一期刊(各卷期)、論著庫之電子文本全部(或大部分)全文
(2) 於一定時間內下載單一期刊(各卷期)、論著庫之單一或大部分電子文本之頁數,逾1/4之頁數者,即認定超過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範圍。
(3) 於一定時間內連續下載跨多個不同法領域之期刊、論著庫之單一或大部分之電子文本。
3. 不得將由本系統下載之電子內容重製、散佈供他人使用。
4. 不得將由本系統下載之電子內容公開散佈、公開傳輸或進行任何商業、營利之用途。

三、本公司若發現合法IP 範圍內架設Proxy Server,但並未對其使用者予以嚴格控管,導致該Proxy Server 成為Open Proxies 的狀態,使未經合法授權的IP 得以利用Open Proxies 非法大量下載貴單位購買之電子資源,本公司將停止使用該電子資源的權限,並函知貴單位查處,貴單位與使用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予以賠償。

四、如有發生任何上述侵權使用行為之情事,貴單位應於接獲通知後的24小時內,回復處理情形。若本公司未於此時間內接獲貴單位之處理情形,月旦法學知識庫得逕自進行侵權行為之排除,並停止違反使用規範之使用人或IP位址繼續使用月旦法學知識庫之權限,初次停用期限為一個月。如該使用人再次發生侵權情事,月旦法學知識庫得逕自終止其使用權,並限縮對團體會員的優惠(如限制得使用之IP),團體會員絕無異議。

五、請個人與團體會員尊重智慧財產權,一旦違反著作財產權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使用者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停止用戶之使用權。為免影響並確保全校師生之權益,團體會員應確實要求各使用者恪遵本知識庫之使用規範。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敬啟

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館藏查詢系統

各位法學院的同學們大家好!

感謝同學們對比較法資料中心的支持,為提供同學們更好的服務,

本中心館藏書目查詢系統於99年11月起迄今陸續建構中

雖尚未完成,但建檔完成之資料已可查詢

同學可多多利用喔~


 中心助理 詩玶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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