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最高法院民庭決議一則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100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周刊 第 1570 期 4 版、司法院公報 第 53 卷 12 期 80-81 頁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31、77 條(35.04.12版)
公司法 第 25、84 條(100.06.29版)

決  議:
最高法院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100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 1 則。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100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 1 則。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 1 則:
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三八號判例要旨
上訴人申請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係在被上訴人公司決議解散之後
,此項事務,既非決議解散當時已經申請有案而未辦完之事務,不在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了結現務之範圍,又與同條項第
二、三、四款之規定不合,自難認為在清算人職務範圍之內,依同法
第三十一條反面之解釋,被上訴人公司就本件申請登記非得視為尚未
解散,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此項請求,即無准許之餘地。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四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意旨不盡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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