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資料中心設置辦法
89年10月25日本校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年6月5日本院101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9月2日奉校長核定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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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為成立「比較法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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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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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蒐集整理英、美、日及歐陸各國之重要法學文獻,並以系統化之資料提供本校、國內各大學及研究機構法學研究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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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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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辦理主要業務如下:
(一) 蒐集國內外重要法學文獻。
(二) 管理本中心之法學文獻及提供閱覽。
(三) 辦理或協助辦理國際與國內學術會議。
(四) 規劃與落實統整與實踐課程(capstone
course)。
(五) 編輯並協助發行法律學院電子報。
(六) 訂定與本中心業務相關文獻、資料或設備等之使用和管理辦法。
(七) 其他協助或配合法律學院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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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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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法律學院院長就法律學院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中遴選一人提請校長聘兼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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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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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備之採購與管理悉依本校行政體制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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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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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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