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以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為基礎而擴大創立臺北大學時,本中心亦同時改制成為「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並且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五次校務會議中,通過「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設置辦法」。
依照臺北大學之比較法資料中心設置辦法,本中心之主要業務為:(一)蒐集外國重要法學文獻。(二)透過電腦網路介紹各國重要文獻。(三)編譯外國重要法典。(四)接洽外國重要文獻授權我國學者翻譯發行。(五)接受各單位委託之研究計畫案。(六)管理本中心之法學文獻及提供閱覽。
本中心過去之業務,主要為靜態地蒐集資料與提供閱覽,目前所收藏之我國以及美國、日本、德國等國之圖書資料,共約三萬餘冊,其中尤以美國判例集最為完整。未來,本中心將積極地編譯外國重要法典,並透過電腦網路介紹各國重要文獻,同時,亦將致力於中外比較法之深入研究,期使本中心成為政府制定各項法律制度與公共政策時之重要諮詢單位,並且成為社會各界面臨國內外法律紛爭時之重要協助機構。
比較法資料中心設置辦法 | |||||||||||||
本校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 |||||||||||||
第一條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為成立「比較法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中心蒐集整理英、美、日及歐陸各國之重要法學文獻,並以系統化之資料提供國內各大學及研究機構法學研究為目的。 | ||||||||||||
第三條 | 本中心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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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法律學院院長就法律學院之專任教授中遴選一人提請校長聘兼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 ||||||||||||
第五條 | 本中心設備之採購與管理悉依本校行政體制之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比較法資料中心地址:23741 台北縣三峽鎮大學路 151 號 法律學院 比較法資料中心
比較法資料中心電話分機:67700 外線/傳真:(02)2674-7897
對外開放時間:上午 9:00~下午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