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比較法資料中心圖書借閱規則(103.4.16)

比較法資料中心圖書借閱規則(103.4.16)
一、凡本院教師與研究生,得憑教師證或學生證向館員辦理借  書登記。

二、本中心藏書,除下列圖書資料外,均得外借:
1  雜誌期刊。
2  判例、判決彙編。
3  外文書籍。
4  教師授課用專書

三、每人借閱冊數以五冊為限,圖書資料借閱期限,研究生為七日,教師為三十日

四、借閱期限屆期前,得辦理續借,每人得續借一次,續借期限研究生為七日,教師為三十日。但該圖書資料如有預約者,則不得辦理續借。

五、借閱人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如逾期歸還,則停權六十日
六、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之必要時,得隨時索回借出之圖書資料。

七、教師與研究生離校前,無論所借圖書資料是否到期,均應一律歸還。


八、本規則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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